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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9-22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全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认定、调查、处置流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吉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校在职教职工,包含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同工同酬及临时用工人员等全体在岗人员。

    第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置坚持公平公正、惩教结合、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对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行为已有专项制度规范的,优先执行专项文件。师德失范同时违反党纪国法的,依规依法另行追责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思想政治与意识形态失范

    1.课堂教学、专题讲座、学术论坛、线上线下研讨、企业微信等网络群组、短视频、自媒体等平台渠道,公开发布、私自转发、口头传播违背宪法法律、党的理论与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错误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歪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抹黑英雄模范人物,挑动对立、煽动不稳定情绪,发表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观点。

    2.发表、传播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团结、民族尊严,刻意歪曲民族历史、伤害各族群众民族情感,宣扬民族分裂、历史虚无主义、“港独”“台独”“疆独”等分裂思想的文字、图片、音视频内容。

    3.在校园课堂、班会、社团活动、宿舍、线上群组等校内场所私自开展、变相组织、诱导学生参与各类宗教活动。公开或私下宣扬封建迷信、邪教思想,传播低俗庸俗媚俗、暴力色情、历史虚无等不良文化,私自带入、传阅、售卖非法出版物、境外不良书刊影音资料。

    4.违反保密工作纪律,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转发、传播工作涉密文件、会议涉密内容、考试涉密试题、科研涉密数据、未公开重大项目资料、人事涉密信息,造成涉密信息外泄。

    5.主观编造、恶意转发、蓄意扩散虚假舆情与不实谣言。在网络、线下公开场合发表、传播违背政治纪律、损害教师政治操守、败坏学校声誉与教师群体职业形象的不当言行。

    6.歪曲、否定、抵制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拒不落实思政教育、课程思政相关工作要求,在各类育人活动中弱化、消解主流价值导向。

    (二)教育教学履职失范

    1.在课堂授课、主题班会、实习实训、社团指导、研学实践等各类育人活动中,刻意输出错误政治观点,传播历史虚无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有害价值导向内容,误导学生价值观。

    2.面对学生人身伤害、突发安全险情、校园意外事故时漠视学生安危,擅离职守、消极避让、逃避应急处置与育人安全管理职责,未第一时间上报、救助、管控风险。

    3.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使用侮辱、嘲讽、歧视性语言挖苦、孤立学生,以成绩、家庭背景区别对待学生。对学生实施言语、肢体、线上性骚扰,与在校学生发生不正当交往、利益输送等违背师生伦理关系的行为。

    4.纪律观念淡薄,消极抵触、拒不服从学校教务处、二级学院统一教学调度、课务统筹、实践实训、调停课管理等教学工作安排。未履行审批报备程序,擅自调课、私自停课、随意压缩课时、删减授课内容、违规变更既定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教学计划。日常教学履职松懈散漫,备课敷衍、授课应付、课堂管理缺位,降低教学标准、简化教学环节。无故缺课、迟到早退、中途擅自离岗、漏排实训实验课,严重扰乱正常教学运行秩序。

    5.在课程命题、监考巡考、试卷评阅、成绩核算、补考缓考、学分认定、竞赛评奖等环节徇私舞弊,刻意抬高或压低学生分数、漏判错判、泄露考题、协同学生作弊,人为破坏考试考核公平公正。

    6.以教师身份强制、暗示、诱导、胁迫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育人、社会实践无关的私人劳务、商业推广、私事跑腿等事务,无偿占用学生课余、假期时间。

    7.无故不按要求完成听课评课、教研活动、集体备课、教案检查、教学反思、实习指导、毕业论文指导等常规教学任务。拒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能力培训、师德培训、集体教研。

    (三)学术科研道德失范

    1.伪造、篡改个人学历、履历、专业资质、科研项目立项材料、实验原始数据、调研样本、论文著作、专利成果、获奖证书等全部学术佐证材料。直接抄袭、整段剽窃、恶意篡改他人教学、科研、文创成果,侵占同行、学生原创学术产出。

    2.同一研究内容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拆分多篇刊发。无实质学术贡献强行署名、随意增减作者署名、买卖论文署名。利用评审身份恶意打压、否定不同学术观点,干扰他人正常申报课题、发表论文、开展学术研究。

    3.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纵向横向科研经费,违规报销无关票据;依托科研项目、实验室设备、校企合作资源为本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4.在职称评审、人才项目申报、导师遴选、学位评定、年度考核、评优评先、项目评审工作中,捏造佐证材料、提供虚假成果。匿名或公开恶意诋毁、诬告、抹黑竞争对手、同行教师。

    5.明知他人存在学术造假、数据篡改、论文买卖等学术不端行为,刻意隐瞒、包庇、协助规避核查。与他人合谋共同实施代写论文、买卖成果、数据造假等学术违规行为。

    6.违规组织、参与论文代写代发、中介买卖学术成果等灰色产业链活动。擅自对外转让、售卖学校自有科研成果、专利、实验数据,损害学校知识产权。

    (四)廉洁从教行为失范

    1.在招生录取、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困难生资助、就业推荐、学生干部选拔、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项目分配等工作中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徇私偏袒,收受好处后倾斜资源、放宽标准。

    2.主动索要、变相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微信红包、名贵特产。接受学生及家长全额或部分付费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美容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人脉、资源谋取私人便利。

    3.依托任课、班主任、辅导员、导师身份,向学生强制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网课、保险、商品服务。违规以补课、辅导、实训名义向学生收取补课费、资料费、服务费等各类费用,在校内外有偿补课。

    4.未经学校审批,私自使用学校校名、校徽、教学场地、实验室、实训设备、师资生源、科研平台等公共资源,开办培训班、工作室、商业机构开展经营性活动,全部收益归个人所有。

    5.借校庆、培训、研学、竞赛等工作名义违规收取学生、企业赞助费,私设小金库、截留相关经费。

    (五)工作纪律与公序良俗失范

    1.日常履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各种借口拒不接受、消极推诿学校分配的课堂教学、班主任、辅导员、社团指导、志愿服务、值班值守、应急任务等岗位职责。长期无故旷工、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期间脱岗离岗,上班时间从事网购、游戏、直播、追剧等与工作无关事项。

    2.担任班级群、部门工作群、社团网络群组管理员未尽管理主体责任,长期放任群内传播违法、违规、低俗、造谣、对立类不良信息不清理、不劝阻、不上报。利用学校办公系统、官方工作群发布无关广告、低俗内容、负面吐槽信息。

    3.组织、串联、煽动、参与非法上访、聚众闹事、缠访闹访。涉足、组织、参与黄赌毒、传销、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4.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存在长期家暴、出轨、恶意分家析产等行为。在网络、线下公开场合造谣诽谤、人身攻击、寻衅滋事、恶意挑起矛盾纠纷,言行粗鄙、举止失范,严重损害人民教师文明正派职业形象。

    5.酒后上课、酒后参与学生活动、酒后在校园公共场所滋事;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校园安全隐患。拒不配合学校纪检、人事、教学、保卫部门日常监督核查工作。

    6.不遵守信访工作相关法规制度,诉求表达不理性不客观,存在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等违规信访行为。煽动、串联、胁迫其他教职工共同信访,或通过各类网络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恶意炒作涉校舆情,扰乱校园正常秩序、危害校园政治安全。

    (六)其他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调查与审议程序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实名或匿名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举报师德失范问题。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需提供明确被举报人、失范事实、时间地点、佐证线索及联系方式,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严禁诬告陷害。凡捏造事实、恶意诬告、虚假举报,意图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举报人的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经核查认定受到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教师,及时在适当范围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六条 举报受理渠道:

    办公地址:学校九站校区务本楼党委教师工作部办公室

    举报电话:0432-63509715

    举报邮箱:dwjsgzb@jlnku.edu.cn

    第七条 办公室收到举报线索后,报请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成立专项调查组,调查组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党委教师工作部成员等组成。

    第八条 调查流程规范:

    (一)调查时限:一般事项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可酌情延长。

    (二)调查过程充分听取被调查人陈述申辩,全面询问证人、调取书证、视频、聊天记录等佐证材料,所有询问、取证材料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调查全程严格保密,严禁泄露调查内容、举报人信息,保护当事人名誉权、隐私权。

    (四)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书面调查报告,载明举报事由、调查经过、查证事实、证据材料、初步定性意见,调查组全体签字后报送办公室。

    第九条 审议与回避制度

    (一)办公室审核调查报告后,提请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审议会议,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二)调查组成员、调查人员与举报/被举报人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近姻亲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可书面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四章 师德失范处理种类与适用标准

    第十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结合情节轻重分三档处置,相关处理决定存入个人师德档案、人事档案。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拔任用、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进行党纪处理的,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置。

    (三)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置情形

    (一)可以从轻:主动坦白认错、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及时整改纠错。

    (二)应当从重:隐匿销毁证据、干扰调查、打击报复举报人/调查人员、多次发生师德失范、同时存在多项失范行为、造成重大负面舆情。

    第十二条 外聘、兼职、进修人员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分三档予以处置,处理结果存入校内师德档案,并同步函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理决定送达、执行与整改

    第十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最终处理建议,区分层级审批。批评教育至降低岗位等级(不含开除)的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生效。开除、解除聘用、撤销教师资格的在审议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十四条 办公室在决定生效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二级单位,同步抄送人事、教务、科研、组织部等职能部门落实处理规定。典型失范案例应在校内一定范围通报。处理决定载明当事人信息、查实事实、处理依据、处置期限、复核申诉渠道及时限。

    第十五条 受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负责人定期跟踪教育回访,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六章 处理解除、复核与申诉

    第十六条 处置期满,当事人无新增师德失范的,自动解除限制。开除、解聘处分不得解除。取消导师资格、降级撤职处分解除后,原有资格、职务不自动恢复,需重新评审认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自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办公室30日内做出复核意见,案情复杂可延长30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执行。复核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定性处置不当的,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核结论仍不认可,可在收到复核决定30日内,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落实师德建设失职问责机制,机关党委、各基层党总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对党组织书记、行政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约谈、诫勉、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监督排查、警示教育落实不到位。

    (二)本单位师德失范问题隐瞒不报、处置拖延、处置方式不当。

    (三)上级下发师德处理整改要求落实不力、整改流于形式。

    (四)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师德失范事件,引发校内或社会负面舆情。

    (五)其他师德管理履职不力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吉林省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门文件执行。学校原有师德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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