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生正确、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学校规定的各项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其他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学校教育、引导和督促学生依法履行各项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及时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
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到招生就业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通过治疗,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确已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提交康复证明,并经学校体检复查合格,在第二年新生入学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应征入伍服役的新生,应到招生就业处办理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其按新生入学。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1.范围:我校当年录取的各类新生。
2.时间:截至每年的11月25日。
(二)复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统一组织,分工负责,以各学院和校医院为主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就业处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牵头单位。
(三)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录取手续及程序应符合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2.身心健康情况复查。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身心健康复查。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学生,要如实写出复查报告,提出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建议,报给招生就业处。该项工作由校医院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组织。
3.身份及档案材料审核。各学院要对新生有关档案资料逐份审查,方法步骤为:
(1)核对新生的档案材料。
(2)核对考生的身份证与高考报名登记表、高中毕业登记表、高考体检表是否相符,比对档案字迹与本人字迹是否一致。
(3)对于延期报到的学生,各学院应注意重点复查。该项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落实。
(四)复查结果及处理
1.新生复查工作结束后,对于无问题的学生,按学籍注册规定予以办理注册手续。
2.对于需要进一步核查、处理的学生,由各学院、各有关部门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统计表》报招生就业处,如需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处理的,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对涉嫌违纪、舞弊、冒名顶替的学生,要认真调查,弄清事实,初步取证后,写出情况报告,连同学生档案及统计表于11月25日前交学校招生就业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4.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学校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注册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具备注册资格;学生注册时,登录“智慧学工”系统进行返校签到、注册。
2.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2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各学院在开学后5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处上报学生注册情况和请假、旷课学生名单。
(二)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不能按时返校注册的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申请暂缓注册,并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且实际贷款额度足以冲抵学费及有关费用应缴额度的,或者减免学费额度足以冲抵学费应缴额度并缴清其他费用的,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学生可以申请注册。
如果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未获批准,或者国家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不能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应补足剩余部分,按期注册。
2.暂缓注册截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3.学生申请暂缓注册,应在“智慧学工”系统提出申请,辅导员对学生的申请逐一审核后,由学院审查批准。
4.学生申请暂缓注册的最终审批结果由学生工作处录入学生注册系统。学生本人和学院、相关部门可以在“智慧学工”系统查询审批结果。
(三)一些特殊情况的注册管理
1.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符合条件的学生需要在其他学校学习的,在离开学校和返回学校之际,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在其他学校学习期间,学生不需要在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返回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继续学习时,学生在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当返回时间在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的学生注册时间申请注册;当返回时间在学期进行中时,学生在返校之日起1周内申请注册。
2.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拥有其他学校学籍的学生在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习,学习期间应按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学生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我校规定的注册时间申请注册;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进行中时,学生在报到之日起1周内申请注册。
3.学生因生产实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的,原则上按暂缓注册进行管理,学生返校以后再办理注册手续;特殊情况的,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以按非在校学生管理方式申请注册。
4.根据教学安排需要长期在校外实习(见习、实践、实验),不能按期返校注册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实习安排报教务处确认后,将确认结果及实习到岗名单报学生工作处统一注册。
5.根据学校统筹安排,学生在学习的不同阶段,先后属于不同学院管理的,学生在当学期所属管理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四)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建立学生个人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新生入学档案资料。
2.学习成绩单。
3.思想表现鉴定。
4.体检表。
5.奖惩记载。
6.学籍异动文件。
7.毕业生登记表。
8.需要归入学籍档案的其他资料。
学生档案由档案馆负责统一管理,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归档学生学年档案材料。课程成绩的记载,以教务处的成绩档案为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通识和通修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开放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修读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
(一)本、专科学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相关专业的课程。
1.学生选课,第一至六学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不应少于20学分。
2.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办理申请手续,经课程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
3.其他类型和层次的学生,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相关课程。
(二)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方法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课程绩点是用以对课程考核成绩优劣进行表述的一种方式,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五级制 | 优(95) | 良(85) | 中(75) | 及格(65) | 不及格(55) |
绩点 | 4.0 | 3.0 | 2.0 | 1.0 | 0.0 |
1.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
学期总绩点数=∑Hi×Wi(式中: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H1W1+…+HkWk)/(W1+…+Wk)=∑HiWi/∑Wi
2.凡是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均纳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年计算一次。
3.教务系统使用“考试性质”记录学生成绩取得方式,其中通过课程考核的分别记为“初修”“补考”和“重修”。
(三)学校允许学生以自修方式修读有关课程。学生自修课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已修读课程平均绩点达到3.0以上。
2.有先修课程的,应当先获得全部先修课程的学分。
3.在课程开课前1周向课程开出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开课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4.学生可以免听被批准自修的课程,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核。
5.政治理论类课程、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和创业基础、生产劳动、军事理论及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专业有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实行自修方式。
6.学生每学期自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该学期所修学分总数的1/2。
7.凡有自修课程考试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申请自修课程。
(四)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五)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由课程归口单位提出,校管课程报教务处批准,一般课程报学院(部)批准。
1.考试、考查课程(包括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2.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六)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应当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学生未经选课注册修读课程的,不予考核。
(七)学生学业成绩依据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重要性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学分值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八)通识和通修课程、学科专业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不及格的,必须重修。课程及格但自认为成绩不理想的也可以重修。特殊招生类型专业,按照经教务处审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可设置补考环节。
1.修业年限内一门课程可以多次重修,每次重修成绩均作记载,并以最后一次重修成绩作为有效成绩。
2.课程重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九)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十)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舞弊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1/3的,除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应当重修。
2.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者意外事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依据学校有关缓考规定办理缓考手续;无故缺考的,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应当重修。
3.考试作弊、违纪的,依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该课程应当重修。
第十四条 为落实相关优待激励政策,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少数民族学生相关权益,学校规范专项加分认定标准。
(一)参加体育专项训练队并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正规体育竞赛的学生仅限于参赛当学期所参加的课程“初修”考核时,按期末卷面实际成绩加20分作为该科期末成绩,最高为90分;90分以上的按实际的成绩记载。
(二)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通过“退役大学生先锋社团”考核达标者,所参加的课程“初修”考核时,按期末卷面实际成绩加20分作为该科期末成绩,最高为90分;90分以上的按实际的成绩记载。
(三)新疆单列计划类录取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单列计划类录取学生和西藏地区藏族录取学生,所参加的课程“初修”考核时,按期末卷面实际成绩加20分作为该科期末成绩,最高为90分;90分以上的按实际的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学生拟申请免修的课程仍需选课,免修申请通过审核后教务系统自动登载该门课程的认定成绩,成绩做相应备注。
在指定高校取得与专业培养方案相关联的课程学分(含获得相应课程职业或等级证书),经本人申请、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代替相应课程的学分,可免修。其中: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的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分数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的,课程成绩以70分计;分数达到500分以上(含500分)的,课程成绩以85分计。其他语种参照执行。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优秀的学生可免修相应计算机类课程,成绩以95分计;达到良好者成绩以85分计;达到合格者成绩以70分计。
(三)因患有特殊疾病的学生可以申请体育免修,成绩以60分计。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修业年限、学业警示、降级
(一)修业年限
1.全日制普通本科分为四年制、五年制两类专业。四年制本科专业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可分阶段在3‑6年内完成学业;五年制本科专业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可分阶段在4-7年内完成学业。除应征入伍、休学创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情形外,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下同),四年制专业不得超6年,五年制专业不得超过7年。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毕(结)业证书学制仍为对应四年制或五年制本科。
2.特殊招生(专升本)分为二年制、三年制全日制本科专业。二年制专升本专业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可分阶段在1-4年内完成学业;三年制专升本专业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可分阶段在2-5年内完成学业。 除应征入伍、休学创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情形外,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下同),二年制专业不得超过4年,三年制专业不得超过5年。学生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的,毕(结)业证书学制仍为对应二年制或三年制本科。
3.全日制普通专科各专业基本学习年限3年,按三年制定培养方案,实行学分制管理。可以分阶段在2-5年内完成学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毕(结)业时均为三年制专科。
4.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不予注册,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业警示
1.学生每学期(实习学期和毕业学期除外)修读学分数一般不宜低于20个学分。
2.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达12学分(重修合格的不计),学校对其给予书面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作出,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18周岁以下的,还需送达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三)降级
1.因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降级。
2.降级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随下一年级同专业继续学习;其中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3.降级学生有关费用按所编入年级标准缴纳。
4.降级学生修满相应学分,可申请与所在年级一起参加当年的毕业资格审查,获得毕业资格者,颁发毕业证书。
5.降级学生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6.降级处理以学校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按照要求办理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做好学生相关工作,并根据要求由学籍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辅修课程和辅修专业。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一)学生申请辅修课程,由教务处审批。辅修课程考试合格,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二)本科学生在校第一、二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两学年必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专科学生第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必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可申请辅修专业。已完成主修专业全部教学计划、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但仍想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攻读第二专业者,亦可申请辅修专业。学生申请辅修专业,须经辅修专业所属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
(三)全校所有辅修专业均可供学生辅修。有特殊限制的专业除外。
(四)准予辅修专业的学生,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选课学习。第一专业已取得学分的同级相同课程可予免修,已取得的学分有效。学分低的相同课程必须通过重新学习获得相应学分。
(五)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程有一门或辅修课程有两门不及格,即暂停该生的辅修资格。待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辅修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依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学生管理办法》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校建立学生学习考勤制度。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具体可由班委会或者专人进行考勤登记,授课教师进行抽查或者点名式检查。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时可以请假。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审批;请假时间在1-2周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批;超过2周的,应由学校主管教学工作校长审批,且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每次请假原则上不能超过1个月,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能超过2个月,否则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未请假缺课的按旷课处理,学生每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旷课达到一定数量的,依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程序要求:
1.学生本人申请。
2.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出具公函。
3.转入学校报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
4.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二)跨省转学的程序要求:
1.学生本人申请。
2.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出具公函。
3.学校报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
4.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并函复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我校和拟转入学校。
5.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6.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须先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理由正当并函告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回复书面认可意见后,方可由转出学校和我校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需提供下列资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备案)。
2.学生原始录取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3.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同年同专业、同生源地录取分数线证明,并附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含录取分数,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4.学生成绩单、综合表现鉴定书。
5.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健康诊断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申请,将转学资料交学生工作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前1周内办理完毕,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一学期内6周以上时间进行治疗的。
2.请假缺课时数一个学期累计达到或超过6周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及时办理手续,并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单位,整个学习期限内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合计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年。距毕业时间不足2个月时不能休学。学生休学的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持创业企划书、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将最长学习年限延长2年,累计休学创业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8年(四年制)或9年(五年制)。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二)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2.休学期满前,学生本人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经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办理复学手续。
3.因病休学的学生,在提交复学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并经校医院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
4.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在退役后2年内,凭有关退伍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5.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6.休学期满后2周内仍然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时,如果相应年级无相同专业,只能选修相近专业或者由学校统一安排修读专业。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14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学校开学2周后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印发退学文件。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及时将退学文件送达学生本人,退学文件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并邮寄到学生家庭所在地,视同送达,并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退学审批表》办理退学相关手续,同时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申请退学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退学审批表》,学生家长签字,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准予退学。
(二)退学的学生,应在1周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三)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退学的学生可根据本人需要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五)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学分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在修业年限内可以通过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得重修、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得换发毕业证书和颁发学位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要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依法需要办理社团登记的,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团体章程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符合《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并遵守《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因特殊原因不在学校公寓统一住宿的学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集体或个人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先进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充分保障学生的利益。学生个人奖励记入其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学生违纪处分期限: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满,按学校规定可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条 学生党员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学生团员违反团纪的,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处理。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设委员七至九名,由学校相关领导、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校团委负责人、法律顾问(校内)、教授代表和学校学生会主席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等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管理办法》(吉农院院发〔2017〕77号)、《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分制学生管理办法》(吉农院院发〔2019〕92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